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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0)熙特爾-創-代重要子公司辰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11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6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董事會決議發行日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以本公司雇用契約上已承諾給付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為限。 (三)上述二類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或其他條件等因素,由 董事長核定,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四)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 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尚 未行使認股數量,收回之認股權憑證於本公司辦理公開發行前 ,得視實際需要重新發行。 (五)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8,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8,5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10 元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可行使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利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4)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 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 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後 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7)調職: 如認股權人依公司之營運需求,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 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 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俟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 以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此外如係 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其 調整公式如下: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1: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 十個營業日與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 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計 算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前三項之計算皆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五)若有調整後股價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除遇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提出申請,於送遞時 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 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 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 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 登記時間。 (五)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 完成後發放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六)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以後,本公司股務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 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或逕行交付方式 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若屆時尚未採用無實體發行者,仍將於資本額變 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逕行交付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 (七)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 起掛牌買賣。 (八)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 額為認股價格。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