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藥業-KY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14/11/07 2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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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0)北極星藥業-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以及
112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4號修正之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限,以內部人或關係人或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應募人資格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審查之。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洽定特定人
之相關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若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或策略性投資人,可能之應募人名單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1)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
因內部人對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故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可能應募人名單名單如下:
可能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陳賢哲 本公司董事
陳鴻文 本公司董事
徐展平 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Digital Capital Inc. 本公司法人董事
Digital Mobile Venture Ltd. 持有本公司5%以上之法人股東

上述應募人名單屬於法人者,其前十名股東名稱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
可能法人應募人 與本公司之關係
=============== =====================================
(Digital Capital Inc.)
陳賢哲 本公司董事
張芳馨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
陳逸婷 本公司董事之子女
陳逸君 本公司董事之子女

(Digital Mobile Venture Ltd.)
陳賢哲 本公司董事
張芳馨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
陳逸婷 本公司董事之子女
陳逸君 本公司董事之子女
(2)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
A.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
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管理
技術、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及拓展產品生產多元化,或可協助本公司拓展銷售
通路與銷售市場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原則,以提升公司競爭優勢及提升營運效
能與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助益。
B.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本次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資金將有助於公司之經營及業務發展,並可改善
公司整體營運體質及強化對公司之向心力,故本次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有其
必要性;並藉由應募人資金挹注,可減少營運資金成本之壓力、強化財務
結構並可提升公司整體競爭力、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延續未來長期發展,
有利於股東權益。
C.目前並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5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在15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依需要一年內分四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以不低於八成訂定之。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依上述定價方式議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私募
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定價,故其價格之
訂定應有其依據及其合理性。
(3)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票面金額新台幣
10元,其訂定方式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及實際本次
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
市場狀況並考量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
所需資金等一項或多項之資金運用計畫,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強化競爭力等目的。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資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聯盟夥伴並穩定
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營運競爭力,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
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擬以私募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募集,以及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
限制等因素,較可確保及強化本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的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
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擇適當時機分次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
機動與靈活性,並可確保公司穩定經營,因此,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採私募方式
募集資金。本計畫之執行將可健全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
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外,不得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
自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法令規定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
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
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依本公司實際
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
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或有修正必要時,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
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計畫(包括洽定策略投資人)之
相關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計畫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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