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提出「歐盟公司(EU Inc.)」建議案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3月18日提出「歐盟公司(EU Inc.)」建議案(proposal),此為一套全新之單一公司法規,作為歐盟「第28個體制(28th regime)」之基石與起點。該建議案尚需經歐洲議會及歐盟部長理事會討論,歐盟執委會盼能於本年底前達成協議。
對許多創業家(entrepreneurs)與創新企業(innovation companies)而言,在歐盟跨境擴張,需面臨會員國間法律體系及法令規章分歧。此種制度碎裂與複雜,使公司設立耗時(達數週甚至數個月)、延緩企業成長、增加成本與降低擴大規模之意願。為解決前述問題,歐盟執委會提出歐盟公司(EU Inc.),此為一套適用於所有會員國、單一調和(single harmonised)之公司法架構,讓企業可選擇使用,藉此釋放單一市場之潛力。
一、歐盟公司(EU Inc.)將以規章(Regulation)形式加以規範,以確保法規制度之一致性與會員國直接適用,其主要措施包括:
(一)更快速之註冊登記:創業家、創辦人與公司可透過歐盟中央登記系統(central EU register),以完全數位化方式註冊,在48小時內完成公司設立,設立成本低於100歐元,且無最低資本要求。
(二)程序簡化:EU Inc.之公司僅須提交一次公司資訊,透過歐盟層級介面與各會員國商業登記連結。歐盟執委會將建置新的歐盟中央登記系統(central EU register),EU Inc.之公司將無需提交紙本資料,即可取得稅籍號碼。
(三)全面數位化運作,促進投資:EU Inc.之公司整個生命週期之相關程序,包括註冊、公司治理、融資、股權轉讓等,均採數位方式進行,並允許會員國讓EU Inc. 之公司上市。
(四)簡化與降低行政成本:所有規模與產業之創業或現有企業均可選擇加入與持續使用EU Inc.體制,並提供全面數位化清算程序(fully liquidation procedures)及簡化破產制度(simplified insolvency procedures),以鼓勵再次創業與測試創新構想。
(五)強化人才吸引:EU Inc. 之公司可建立全歐盟之員工股票選擇權,該股票選擇權只有在出售時才課稅,以提高新創企業對人才之吸引力。
(六)完整進入單一市場:EU Inc. 之公司可自由選擇設立之會員國,並設有禁止清單,例如不得要求在會員國設立子公司、當地代表,且不得限制使用其他會員國之銀行帳戶等,以確保與所在會員國企業享有同等待遇。
(七)防止制度濫用:各會員國現有之勞動與社會法規不受影響,仍適用於EU Inc.之公司,另將建立防弊機制以避免可能之詐欺與濫用。
(八)股權制度彈性:EU Inc.之公司可發行不同經濟或投票權等不同類別之股權(shares),藉此協助創辦人保護其企業避免惡意併購。
二、針對創新企業、創新新創企業與創新成長企業之定義,提供建議:
(一)針對創新企業(Innovative enterprises)、創新新創企業(innovative startups)與創新成長企業(innovative scaleups)等企業類型,歐盟目前並無統一定義,造成會員國間政策不一致與缺乏效率,影響歐盟單一市場正常運作。
(二)歐盟執委會提出依據創新活動之投資、企業年齡、規模、成長性等條件,並結合中小企業(SMEs)及小型中型企業(small mid-caps, SMCs)等已建立之條件,提出建議之定義,提供會員國、歐洲投資銀行及歐洲投資基金等參考運用。
三、達成「第28個體制(28th regime)」之其他相關政策:
(一)數位化:目標在於建立100%數位經商環境,讓公司與公部門間之往來盡量數位化,相關措施包括:建立歐洲企業錢包(European Business Wallet)、企業登記互聯系統(Business Registers Interconnections System, BRIS)、推動認證之AI自動翻譯系統等。
(二)融資取得:建立儲蓄與投資聯盟,研議修訂退休基金投資規則及檢視歐洲創投基金等,以協助新創及規模成長企業取得資金。
(三)吸引人才與留用:研議針對歐盟新創與規模成長企業允許100%跨境遠距工作之可行性,加速社會安全數位化,降低勞動移動之障礙,建立歐盟人才庫。
(四)稅制:執委會已提出「總部課稅制度(Head Office Tax, HOT)」讓中小企業可適用其母國稅制,並提出「統一企業稅制(Business in Europe: Framework for Income Taxation, BEFIT)」,研議建立歐盟企業稅制之單一立法框架。
(五)簡明之法規架構:執委會建議會員國設立專責法院或法庭,處理EU Inc.公司法之爭端,讓EU Inc. 規則可以有效、有效率且一致之實施適用。(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