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528)皇普-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正「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5/11/0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2/1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4年2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4年度 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訂定其發行及認股辦法,詳見同日重大訊息。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為配合公司經營管理所需。 (2)修正後條文內容: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權人以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及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 年資、職等、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擬 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如認股權人具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 非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未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身分者,應先提報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 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訂定。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 十五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