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1月1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太易安特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第8條第5項、第12條第4項及第13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4年5月對亞太易安特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亞太易安特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未配合檢查提供合理說明及資料。 (二)客戶購買虛擬資產之金額與其填寫之年收入顯不相當,或客戶交易之資金來源不明者,未採合理措施瞭解、對客戶購買虛擬資產金額超過預期投資金額,且地址有接收來自涉詐集團勾結對象發送之虛擬資產,未採合理措施確認客戶交易目的等情事。 (三)客戶交易已符合所訂可疑交易態樣,惟未觸發可疑交易警示以辦理調查、對客戶遭警察機關通報裁處告誡者,雖已將其停權,惟未瞭解客戶間之關聯、是否為人頭帳號並重新確認客戶身分,及評估是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報告(STR)等情事。 (四)對單筆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有未依規申報大額通貨交易之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第8條第5項、第12條第4項及第13條第5項規定,處亞太易安特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