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2月5日
二、受裁罰對象: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設備予關係人,係屬與關係人之處分設備交易,惟有延遲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延遲將關係人交易之相關應檢附資料提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延遲公告申報及迄未提股東會同意等情事,且董事會決議出租設備之議案係屬對當日與會之2位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惟董事會議事錄未見相關利害關係之說明,又僅見部分迴避紀錄,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