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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永冠-KY-公告本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債務人: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能源) 債權人:張X賢、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X娜、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材料)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5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36號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14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票字第8676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677號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682號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支付命令。 4.事實發生日:115/03/25~115/1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因集團短期資金調度影響,未能如期按進度償付金額,收到以下支付命令: 案號 聲請人/債權人 相對人/債務人 內容/說明 司促字第2615號 張X賢 能源 新臺幣17,256,7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已裁定駁 回) 司促字第8678號 土地銀行 能源、材料 新臺幣1,593,722,406元及自 115/03/10起算之利息、違約金。(已 裁定部分駁回) 司促字第2624號 合作金庫 能源 歐元8,420,000元及自115/02/13起算 之利息、違約金。 司促字第3419號 林X娜 能源 新臺幣11,064,590元,及自民國115 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已提交民事支 付命令異議狀) 司促字第10634號 安泰銀行 材料 新臺幣4億元及利息、違約金。 司促字第8368號 土地銀行 材料 新臺幣3,360,000,000元及自 115/03/14起之利息、違約金。 司促字第3783號 土地銀行 能源 1.美元22,788,837元及自115/03/10 起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2.歐元28,647,460元及自115/03/10 起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司促字第9961號 土地銀行 材料 新臺幣125,000,000元及300,000,000 元兩筆債務與利息、違約金。 司促字第8691號 永豐銀行 材料 新臺幣395,831,978元與利息、違約 金。 司促字第5736號 土地銀行 能源 新臺幣3,360,000,000元及自 115/03/14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司促字第13414號 台新銀行 材料 新臺幣110,000,000元與利息、違約 金。 司票字第8676號 中租迪和 材料 本票面額新臺幣53,000,000元,其中 本金13,391,689元及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得准予強制執行。 司票字第8677號 中租迪和 材料 本票面額新臺幣47,715,528元,其中 本金11,928,882元及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得予強制執行。 司促字第5735號 土地銀行 能源 1.新臺幣125,000,000元及自 115/03/21起之利息與違約金。 2.新臺幣300,000,000元及自 115/03/02起之利息與違約金。 司促字第6857號 土地銀行 能源 新臺幣1,593,722,406元及自 115/03/10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司促字第7682號 永豐銀行 能源 新臺幣393,525,983元及利息、違約 金。 司促字第8050號 群益金鼎證券 能源 新臺幣182,413,470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已提 交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 司促字第11134號 元大證券 能源 新臺幣102,728,120元,及自民國115 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將於法定期限 內,提交聲明異議) 6.處理過程: 積極與銀行及投資人協商展延與還款方案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積極與銀行及投資人協商協商展延與還款方案中,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積極與銀行及投資人協商展延與還款方案中。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