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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8)日盛台駿-公告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甲種特別股發放並上市暨股款繳納憑證終止上市日期
壹、本公司114年度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40,000,000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00,000,00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0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518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且奉經濟部115年03月19日經授商字第1153003031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 貳、前項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同意於115年01月07日先行依規定以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本公司擬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申請,以甲種特別股股票於115年04月02日上市買賣,原股款繳納憑證亦於同日終止上市。 參、茲將本次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原已申請上市股票:普通股403,289,36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032,893,600元整。 二、本次現金增資申請上市之股票: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00,000,000元整。 三、累計申請上市總股數:普通股共計403,289,360股,特別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432,893,600元整。 四、股票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 五、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六、上市股票代號:6958A。 肆、本次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次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 甲種特別股股利率(年率)5.2%,以定價基準日(114年11月04日)之五年期新台幣IRS利率1.689%+固定加碼利率3.511%,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又五年期新台幣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新台幣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路孚特(Refinitiv)「TAIFXIRS」與「COSMOS3」五年期新台幣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次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則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其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應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公司對於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股利憑單。 (4)超額股利分配: 甲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甲種特別股收回: 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分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開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甲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6)剩餘財產分配: 於本公司自願或非自願性之清算或解散,甲種特別股股東有權優先獲配得分配予股東之剩餘財產。所有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應相同,但以不超過該特別股發行價格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 甲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有表決權。 (8)轉換權: 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9)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認股權。 伍、本次增資股款繳納憑證換發特別股採無實體方式發行,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本公司擬訂於115年04月02日(星期四)採「帳簿劃撥」方式發放,並於同日終止原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交易。屆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將自動將股東集保帳戶之原股款繳納憑證轉換為特別股股票,股東無需辦理任何手續。 陸、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