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立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案
(115/04/21 18: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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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6)丹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2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0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並以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考量。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200,000股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200,000股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得自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不超過兩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個基準計算價格訂定之:
A.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C.以上列二基準價格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訂
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常會於不低於股東常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
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分次私募集資金將全數用以充實營運資金預金。預計將有強化
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對公司財務及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資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於一定期間內受轉讓限制之規定,可
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
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以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項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
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掛牌
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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