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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4)盟立-說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針對投保中心向本公司、本公司相關人員以及會計師等數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判決結果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董監事、會計主管及會計師等數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商訴字第000011號 4.事實發生日:115/11/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4月11日收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送達投保中 心對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董監事、會計主管及會計師等數人提 起損害賠償訴訟之起訴狀。本案係107年8月2日檢調單位調查本公司 前任員工事涉不法情事之後續作業。 6.處理過程: 投保中心對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董監事、會計主管及會計師等 數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於115年10月14日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判 決宣判「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