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台通四」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期間為5/26~6/24
(110/05/07 16:29:14)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011)台通-公告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台通四,代碼:80114)發行屆滿二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0/05/07
2.公司名稱: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110年05月26日至110年06月24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賣回價款:
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1.5056%),以現金贖回債券。
(二)賣回權行使期間:
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內公告賣回權行使相關事項,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10年5月26日起至110年6月24日止,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10年5月26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0年6月24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請於賣回權行使期間檢附下列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所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0%稅額。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5%稅額。
3.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利息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五)本公司將於110年5月25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六)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10年7月1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債權人帳戶。
(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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