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風 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補充說明再次更新
(114/11/28 17:03:0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043)科風-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補充說明再次更新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董事監察人等人
(2)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所保護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4號
4.事實發生日:114/11/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2年投保中心針對本公司及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依101年度檢察署
起訴書之事實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金
上字第7號)後,上開兩造分別提起上訴,本公司並於114年4月22日接獲最高
法院前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各自負擔。依據前開裁定,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7號民事
判決即告確定。
6.處理過程:114/11/28已依清償協議書,向投保中心全數清償完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請投保中心出具清償證明並解除設質予投
保中心之台特化股票。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除需支付$150,131,679外及需支付自民國10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2)本公司於114/10/23支付第一期款伍仟萬元給投保中心。
(3)本公司於114/10/31支付第二期款捌百萬元給投保中心。
(4)本公司於114/10/31質押設質台特化股票30,000股給投保中心。
(5)其餘款項按清償計劃分48期支付。
(6)本公司於114/11/06與投保中心正式簽訂分期付款清償協議書。
(7)本公司於114/11/28向銀行融資,並償還支付剩餘款$182,292,950元
給投保中心。
(8)如有異動本公司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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