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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中電-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書之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抗告人:本公司(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金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來物流)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抗字第180號 4.事實發生日:115/03/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金來物流所簽署物流倉儲運輸合約,於114年12月31日合約到期,雙方合意 解除合作關係,依契約約定,契約終止時金來物流應配合本公司完成存貨盤點及返還 程序,本公司於龜山倉庫存貨金額約為新台幣1.04億元,但金來物流多次拒絕配合移 倉盤點,有以惡意侵占之意。故本公司提出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訴。 6.處理過程: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部分廢棄。抗告人以新臺幣伍佰貳拾萬 元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兩造間請求返還貨物之本案訴訟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 訴等訴訟繫屬消滅前,相對人不得妨礙抗告人依附件二所示移倉計畫書之內容取回 附件一所示之貨物。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接單與出貨均維持正常,客戶關係及供應鏈管理穩定,資金調度無虞。 本案不影響公司長期營運基礎、核心競爭力及既定發展策略。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相關訴訟程序規定,該裁定目前仍未最終確定(以本公司收受日為准,若雙方均未 抗告,則該裁定將於115年3月16日為最終裁定結果)。公司另已依法提起相關刑事告 訴,並將依法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存貨價值損失、營業損失及相 關衍生損害,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