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基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
(114/11/04 15:07:1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585)鼎基-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讓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0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8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
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月
28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5年10月27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
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
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
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
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
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
(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32條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
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
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月
28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5年10月27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停止
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
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
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
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
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
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30日,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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