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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力特-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平鎮二廠及平鎮研發大樓之土地及建物
1.事實發生日:115/11/05 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活化資產、降低費用,處分平鎮二廠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 42號)及平鎮研發大樓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42之2及42之3號)之土地及建物,董 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