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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國票金-代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澄清4/30媒體報導內容
1.事實發生日:115/04/30 2.公司名稱: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新聞網及TVBS新聞網 6.報導內容:115年4月30 日聯合新聞網標題「國票證副董涉霸凌 議員爆想翻案、 簽承諾書 北市勞動局:無效」。TVBS新聞網標題「影音/國票證副董涉霸凌! 議員爆透過母公司試圖翻案,逼員工簽承諾書」 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有關今日部分媒體報導本公司職場霸凌等新聞,本公司為釐清真相,謹說明如下: 一、原調查報告因程序根本瑕疵,已無法補正,應屬無效 有關民國(下同)114年5月13日王君申訴調查報告,從未提報董事會。且原調查報告 經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公司法第218條等規定訪談相關人員,發 現在程序上有以下嚴重瑕疵,包括:成員實際上均非由召集人選任;前董事長、前總 經理參與簽核本件相關公文,未為利害關係迴避,違反本公司預防計畫規定;申訴人 更有涉入本件申訴後續程序之情等等,且已無法補正,認為該調查報告應屬無效,並 提報本公司115年3月6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嗣後本公司業已於115年4月1日告知王 君董事會相關決定。 二、有關媒體報導承諾書相關問題,係本公司告知王君,上述原調查報告已提報董事 會廢止,如王君仍欲申訴,本公司將繼續依規定組織處置小組進行相關程序;如欲撤 回,則請簽承諾書等文件,以利結案。此均在尊重當事人意願之前提下簽署,絕無所 謂強迫之情事。 三、嚴正拒絕逾越常規之金錢要求,堅守公司資產與治理紅線 王君於115年3月16日函本公司,提出金錢補償及撤回對王君「私人刑事案件」告訴之 要求。本公司基於守護全體股東資產之職責,嚴正拒絕此類公私不分,且無法律正當 性之訴求。 四、本公司對此聲明以下立場: 第一,任何人依法透過正當管道主張勞資權利,本公司均予尊重。 第二,然而,將民事補償金額與個人刑事案件之撤告行為明文掛鉤,已使該要求逾越 正當勞資爭議之範疇,涉及以公司資源處理個人訴訟之不當連結。 第三,本公司基於對全體股東資產之信託責任,以及金融機構誠信經營之基本原則, 依法拒絕此一要求。 第四、本公司正常運作,持續落實公司治理。 本公司各項業務運作正常,不受此一爭議事件影響。經營團隊將持續依法落實金融機 構內控紀律,捍衛全體股東之合法權益。本公司對於任何以外部媒體壓力干擾正當公 司治理程序之行為,將保留依法追究之一切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