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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運 本公司接獲民事訴訟狀請求本公司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115/04/29 17:35:11)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911)群運-本公司接獲民事訴訟狀請求本公司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西山望 被告:本公司及其員工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南簡字第26號 4.事實發生日:115/04/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造成交通事件致原告受傷,經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本公司為被告之雇主,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一款將本公司列為民事訴訟之共同被告, 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6.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民事訴訟程序委請律師處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 本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4,930,29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 之90,其餘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評估本次民事訴訟事件對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委任律師評估民事判決 賠償金額,以及本公司於事故前已投保第三責任險,並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規定, 本公司針對合理事證估計負債準備;保險公司可歸墊金額,需待判決確定後方可入帳。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民事訴訟程序提出上訴, 就上開訴訟積極處理後續事宜以維護公司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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