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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2)精確-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案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惟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如下: (1)選擇方式與目的: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產生助益及提升經營 績效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2)必要性:協助公司長期業務發展,藉由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 協助公司拓展業務範圍與規模,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合作夥伴間更緊密的關係。 (3)預計效益: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能及整體競爭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70,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 在總發行股數不超過7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至二次 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各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 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故應屬合理。 4.本公司未來依法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並完成私募資金之募集後,預計將可為公司帶 來直接或間接之資源,以提高獲利能力,使本公司穩定發展、永續經營,進而得以 確保全體股東之權益,對股東權益應不致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資金用途:爭取策略性合作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強化公司長遠競爭力、 拓展營運規模及充實營運資金。 預計達成效益:協助公司轉型、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能及整體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普通股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 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 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 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受 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 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之重要內容除訂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 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 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