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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9)群聯-公告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1.事實發生日:115/05/18 2.公司名稱: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8億元(包含A券公司債美金4億元、 B券公司債美金4億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萬元,或如超過美金20萬元,以美金10萬元之整數倍數 發行。 (三)發行價格:按面額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115年5月26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本公司債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 ,本公司應於到期日,按本公司債面額加計年利率-0.25%(按半年計算)之收益 率(簡稱「到期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贖回。 A券公司債之到期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當時 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固定匯率計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31.6350元。 (二) 期限:自發行日起滿5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民國120年5月26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債券 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個月(不含發行日)之翌日起,至(1)到期日前10日 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本公司行使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 5個營業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 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a) 依中華民國法令或櫃買中心規定之停止過戶之期間,惟不包括本公司股東 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b) 如本公司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c) 如本公司辦理減資者,自本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d) 如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者,自本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 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前項(d)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 (三)轉換價格:A券公司債與B券公司債之轉換價格分別為新臺幣3,418.75元與 新臺幣3,555.50元,轉換價格以訂價日民國115年5月18日本公司於櫃買中心之 普通股收盤價新臺幣2,735元之125%與130%分別訂定之。 (四)轉換價格調整:本債券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五)債券持有人賣回權: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 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賣回給公司: (1)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A券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得於本 債券發行屆滿2年當日,B券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3年當日 ,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 -0.25% 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 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簡稱「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 部分贖回。 (2)若本公司普通股在櫃買中心終止上櫃,各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 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3)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 (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 變動情事時,各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賣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 部分贖回。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本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 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提前賣回金額將由本公司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 日以現金支付。 A券公司債之提前賣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 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美金 償還。固定匯率計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31.6350元。 (六)本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債券: (1)於A券公司債發行之日起屆滿2年之翌日至到期日前,以及於B券公司債 發行之日起屆滿3年之翌日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於櫃買中心之 收盤價格,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20個交易日,達提前贖回金額(定義如 下)乘以當時轉換價格再除以本債券面額後所得之總數之130%以上時, 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部分本債券。 (2)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本 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3)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 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 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債券持有人得選擇不讓其持有之債券 被贖回,惟該債券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支付額外稅賦或費用。 本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應依據受託契約所訂之贖回程序為之,本公司 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贖回日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提前贖回金額係指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25%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 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 A券公司債之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 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 換算為美金償還。固定匯率計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31.6350元。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交易所。 六、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支應外幣購料之資金需求。 七、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全部按發行後轉換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如 全數轉換,則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率約為3.33%,其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效果 尚屬有限。 |